加强诚信社会建设已刻不容缓 |
|
|
|
从“毒奶粉”、“瘦肉精”、“染色馒头”到“论文剽窃”、“赖账不还”,各种商业欺诈、制假售假、虚报冒领、学术不端等现象的蔓延,正在直接放大着公众的不安与焦虑情绪,甚至好人好事也遭质疑,诚信缺失带来的“怀疑一切”、“宁信谣言不信真相”、“害怕见义勇为”等负面效应,表明诚信问题确实已经成为中国现阶段严重的社会问题,并超出了道德、商务范畴而波及到了各个领域、各个层面。因此,加强诚信社会建设作为国家社会治理的一项重要且紧迫的任务,已经刻不容缓。 当前社会出现的各种不诚信现象,既是个人自利之心泛滥和信仰迷失的结果,更是转型时期规则失范和惩恶扬善乏力的结果。尽管道德教化会引导人心向善,但市场的自利、资本的贪婪、竞争的残酷、人性的弱点若缺乏必要规制,便可能走向损人利己、损公肥私的极端,对恶行惩治不力,善行必难得彰。因此,建设诚信社会,需要依靠法治,即通过完善法制、强化监督、制裁失信等一系列法治手段来发出强烈信号,在矫治当前社会诚信缺失的同时,强势引导人心向善、见贤思齐,最终打造一个人人守规则、讲诚信的和谐社会。 用法治的手段来治理诚信缺失,必须明规则,定底线。如商业领域必须货真价实、童叟无欺;政务领域应当公开透明、廉洁自律;社会领域需要匡扶正义、惩恶扬善等等。法律制度应当清晰地告诉人们,任何失信行为都将产生利益受损而不是收益增加的后果,任何损人利己的行为都将承担超过其获益份额的法律责任。如果用完善的法律制度来进一步明确经济社会运行以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则,让守护这种规则成为人的各种行为的底线,社会治理便有了依据,行为规范便有了标尺。因此,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体系,仍然是我国现阶段社会治理的一项重要任务。 用法治的手段来治理诚信缺失,必须强化监督,提高执行力。经过近30年来的法制建设,无法可依的局面已经从根本上得到了扭转,但毋庸讳言,许多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并未得到有效实施,主要原因在于监督不力、执行不力,导致现实中违法不究、失信无失的现象并不少见。如坑蒙拐骗现象屡禁不止,商业欺诈行为层出不穷,监管部门应责无旁贷。现在一些地方开始整治食品安全环境,要求商店、饭店等必须明示进货渠道及环节,并强化日常检查监督,食品安全恶化的形势就开始好转,这表明在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框架内,只要监管得力、执行有力,也是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矫治失信问题的。因此,监督疲软、执行不力的现象需要尽快改变。 用法治的手段来治理诚信缺失,必须惩治恶行,保护善行。应当明白这样的道理,即:恶行不惩,善行不彰,对恶行软弱,便是对善行残忍。然而,在当前现实中,确实存在着失信者不需付出代价甚至往往可以获得超额收益,而守信者却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甚至完全可能丧失权益的现象,这其实是惩恶不力的结果。我们虽然不能确保守法、守信者收益,但至少不能让守法者收益低而违法者先富,不能让守信者失利而失信者收益。司法机关与政府有关部门必须承担起惩治违法与失信行为的责任,让违法者、失信者受到应有的惩处,这其实是最好的教化。 建设诚信社会,还需要公共部门率先垂范,需要商务机构严守行业规则,需要每一个公民恪守法律与道德的底线。 总之,我们生活在当代社会,我们和子孙后代都需要一个诚信社会。我们期望国家把诚信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抓紧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同时还需要明确,诚信社会建设应当是我们每一个人都参与其中并共同努力的结果,每个人都不能因为有失信者而不守信,不能因为有作恶者而不行善,不能因为有不为者而不作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