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县市一家公司的业务员私自截取公司的货款、库存货物逾百万元,7月19日,辉县市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责令退赔违法所得1182299.8万元,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0万元。
2000年9月至2006年7月,被告人王某在辉县市某油脂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担任业务员,负责该公司在浙江省的三盐、二盐等化学用品销售工作。按照公司规定,业务员在承接订单并告知公司后,由公司通过物流将货物发到浙江省的仓库,然后由当地业务员将货物送至客户。业务员与用货单位结算后,再将货款打到公司账户上,支付方式有现金、汇票、承兑汇票。公司、办事处业务员均须记账,年底对账。
王某记账混乱,对账时被公司负责人指出后,从2003年起,年底不再与公司对账。此后王某利用公司为其配制的财务专用章,私自截取用货单位支付给公司的货款、汇票、承兑,侵吞该公司销售货款68.5万余元,用于日常支出及做其他生意的投资。另将公司价值49.6万余元的库存货物据为己有。
2005年后,王某欠公司货款超过100万元,公司不再向王某发货,多次向王某催要货款无果。
辉县市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利,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以刑事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