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诚信:要关注,更须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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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强调:“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加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理想信念教育,倡导爱国守法和敬业诚信,构建传承中华传统美德、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要求、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和行为规范。”“综合运用教育、法律、行政、舆论手段,引导人们知荣辱、讲正气、尽义务,形成扶正祛邪、惩恶扬善的社会风气。”这是党中央针对近一段时间以来“见利忘义、诚信缺失等道德失范现象时有发生,封建迷信、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沉渣泛起”等不良社会现象进行标本兼治的战略部署,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目前,社会诚信失范问题在各个领域或多或少存在着,成为影响社会良性运行的重要隐患。 2011年2月间,《瞭望》新闻周刊联合国内专业调查研究机构在京沪穗蓉杭等5座城市对当前中国社会诚信状况作了一次民意调查。调查数据显示,仅有4.8%的被访者评价“好”,48.7%的被访者评价“一般”,而接近半数(46.6%)被访者认为社会诚信状况“差”,甚至“很差”。虽然这只是一次抽样调查,但管中窥豹,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出中国社会目前诚信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一个失信的社会,高昂的成本无处不在。由于信用不彰,金融机构把房地产作为贷款抵押;由于失信普遍,每当宏观经济数据出台时,相信的不多,质疑的不少;由于社会信用不彰,导致社会稳定的成本越来越高,因为当披露的证据让人无法信服时,不少人用拳头来应对。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国无信不宁。当前,社会诚信问题已广受关注。但对于社会诚信本身而言,建设比关注更具实在意义。 屡屡发生的后果严重的社会失信事件要求我们以建设者的态度关注诚信社会的建设。没有诚信作为前提条件,就不能建设现代文明社会。建设社会诚信,应按照党中央强调的“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诚信体系的指示精神,综合运用各种规范手段,多元调控。 第一,把精神文明建设、以德治国建设和中华民族崇尚诚信的优良美德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加大教育力度,构筑诚信理念,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诚信意识氛围。中华民族是古老的礼仪之邦,诚信是中国传统道德中的一项基本规范。中国历代思想家都非常重视诚信,崇尚诚实无欺,言行相符。孔子就认为“信以成之,君子哉!”“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 社会发展到今天,传统道德中的诚信原则仍然是应该继承和发扬的价值准则和行为规范。因此,我们有必要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过程中,把中华民族崇尚诚信的传统美德融入其中,加大诚信教育力度,培育诚信理念,使诚信理念在社会主义新的历史条件下闪出新的亮点。应特别指出的是,归属于道德范畴之内的诚信意识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它是一种无形的力量,在抑恶扬善中能发挥潜移默化的作用。只有诚实守信内化为人们的自觉意识,守信才能成为自觉的行为。 第二,构建多层次的社会信用服务机制,培育社会化信用服务组织。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从而造成了企业之间、个人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政府与企业和个人之间等各个社会层面之间的诚信危机。因此,有必要根据我国国情和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针对我国市场经济秩序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借鉴国际经验,进一步完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推进社会行业信用建设。 比如,可以依托“金税”、“金关”等管理系统,完善纳税人信用数据库,建立健全企业、个人偷逃骗税记录;实行合同履约备案和重大合同鉴证制度,探索建立合同履约信用记录,依法打击合同欺诈行为。 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制度,逐步建设和完善以组织机构代码和身份证号码等为基础的实名制信息共享平台体系,形成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真正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寸步难行”。 第三,加强法制建设,用法律手段来维护并规范诚信社会的秩序。说到底,所谓社会诚信,其实就是社会秩序。遵守秩序就是有诚信的,不遵守就是不诚信的。因此,建设诚信社会不仅要依靠思想道德建设,还要依靠法律手段来维护并规范。目前,社会生活中种种社会失信事件没有法律的强制约束是难以克服的。 失信行为的发生也取决于其带来的收益和失信成本的大小。目前,由于一些失信者所付出的失信成本太低,因而在社会领域、经济活动中,失信行为时常发生。反过来,由于“失信成本”过低,甚至在失信中还能占到大便宜的怪现象,会诱使许多人产生失信行为。而加大打击力度,使失信者的失信行为产生了一倍、二倍乃至数倍的经济损失。这样,一方面可以教育失信者本人,另一方面也可以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诚信失信行为主体所追求的是巨额经济利益,只有通过双管齐下,从经济、法律途径采取措施,才可能使他们遵守市场经济的诚信规则,也只有如此,才能在全社会培育起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所需要的诚信意识。 本文的著作权未特别声明,均归原作者所有,请勿随意转载,若本文章侵犯知识产权,请与我们联系。若需更深入更全面的了解请浏览相关栏目或联系我(http://www.11-22.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