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诚信“老板”换来牢狱之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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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是个不诚信的“老板”,他采取重复签订合同的方法诈骗他人钱财,又拒不支付49名工人的工资,后来开车途中出了车祸。近日,繁昌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谢某某被“三罪并罚”,等待他的是五年的牢狱生涯。 合同诈骗 2010年7月中旬的一日,繁昌县人民政府与繁昌县某汽车商贸公司负责人王某某签订汽车商贸城项目投资协议,由于政府未能如期提供土地,该协议于2013年9月底被依法解除。在此期间,谢某某先后挂靠南陵某公司和繁昌某公司,与王某某就该汽车商贸城项目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承包了该项目整体土建工程,并向繁昌县某汽车商贸公司支付了140余万元工期保证金。 该协议签订后,谢某某于2012年12月与朱某某口头约定将汽车商贸城瓦工工程发包给后者,并收取朱某某10万元保证金,随后,谢某某在未解除该约定之下,先后采取重复签订合同的方法骗取他人工期保证金,共骗取多名被害人保证金共计40万元。 拖欠工资 2012年9月至2013年3月,谢某某在承包繁昌县峨山镇中学教学楼工程期间,以工程款未收到为由,停发了李某某等工人工资,致工人到繁昌县人社局上访。 繁昌县人社局通过对谢某某拖欠工资的调查,对其下发《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其限期足额支付李某甲等49名工人工资,共计45万余元,否则要依法处罚,并以手机短信的方式告知谢某某并送达决定书。但在限期内,谢某某以在外地为由逃避支付工人工资,繁昌县人社局于2015年2月11日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 2015年2月16日,繁昌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并经协调由发包方及峨山中学代为垫付谢某某拖欠的全部工资。 交通肇事 2015年7月10日17时50分许,谢某某驾驶轿车由铜陵往繁昌方向行驶,途经繁昌县s321线54km+400m路段时,与行人陈某甲发生碰撞,造成陈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责任认定,谢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谢某某拨打110、120报警,并于当日主动随办案民警到繁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后赔偿被害人家属3万元经济损失。 三罪并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采取逃避的方式,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重复签订合同的方法,骗取他人保证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被告人谢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等,法院判决对其“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