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履行职责后,记录在网上还会保存多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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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惩戒措施这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主要价值所在。人民法院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随着社会的发展,外在的规范社会及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制度寻求内在于社会及人的深层次的合理的道德支持的必然结果。它是审判活动的延续,更是债权人合法权利能否得以实现的保障。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失信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后可在设定信息披露和联合惩戒期限到期后移除。 依据《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要求加快推进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建设,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让失信者寸步难行。在强化失信惩戒的同时,也充分体现对市场主体的权益保护。设立了事前告知和异议处理条款,避免信息失实和“误伤”等情况发生,一旦因错误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 同时,对失信主体留有信用修复的机会和空间,对已履行法定义务的失信主体,设定信息披露和联合惩戒期限,到期后移出“黑名单”系统,对有悔改意愿和实际表现的失信主体,可以根据情况缩短联合惩戒的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