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市政府提请的《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日前经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这部与温州千家万户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近日在“温州人大”官方网站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大家提的意见,有机会被吸收进入到这部法规当中。
条例草案一共七章六十八条,包括总则、业主和业主组织、前期物业管理等。该条例有望成为温州第二部自行制定的实体法。
对于温州市民来说,物业管理是一个头痛的问题。“业主委员会成立难”、“物业公司服务水平低”等问题,时常成为投诉的热点。数据显示,目前我市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率只有38%,属于偏低水平。制定《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是因为温州物业经过20多年的发展,在管理实践中暴露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优化自上而下的管理体系
条例优化设计了“市县政府统筹规划、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乡镇街道具体实施、社区村委协助配合、行业协会自律管理”的管理体制,明确各方职责。
具体分工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街道指导筹备组的成立和运行,业主组织的成立、备案、重选和换届,监督业主组织和物业服务企业日常活动,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社区村委派员担任筹备组成员,负责特定情况下业主组织的运行、重选、换届等工作;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和业主委员会协会依法制定和组织实施自律性规范,组织业务培训,协助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协助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业主委员会协会协助建立业主委员会成员和业主个人诚信档案。
首提“建立业主电子投票系统”
《草案》首次提出建立统一的业主电子投票系统,建设、维护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管理规约约定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提倡业主通过电子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应当向业主公告、公布、通告或者公示的事项,可以同时通过业主电子投票系统发布。”
专家介绍,对于一些较大小区,召集的,应当录入项目负责人信用信息档案,同时录入其所属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档案。
同时,业主无正当理由拒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书面催交、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经仲裁裁决或者法院判决后仍不履行的,按照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信用档案。
《草案》业主分户账面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应当按照规定续交维修资金;拒不续交的,业主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各种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可以录入个人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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