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维权还是“劳动碰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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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来,东莞打工者秦继伟多次以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工伤为由起诉其任职公司,要求相关赔偿,并频频得手,被其起诉过的公司把秦看做是“劳动碰瓷者”,而他认为自己是正当维权。记者调查发现,一些公司被特定个人以违反劳动合同法为由频频起诉并赔偿的现象已非个案,个中情形令人深思。 多家公司被索赔 日前,东莞市晟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记者报料,称公司被一个名叫秦继伟的男子反复纠缠,其索赔方式近乎敲诈。该公司负责人齐先生告诉记者,去年9月,他们突然接到秦的起诉材料,该男子自称是公司职工,2015年7月23日在工作中脚受伤,要求公司支付其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公司看过材料后感觉莫名其妙,后了解到秦是工程部分事务外包方董某手下的临时工,在去年工作中被钢管砸断右脚大拇指。 去年8月,秦来公司要求结算工资。但公司称秦的工资由包工组董某负责,遂不予发放。当年10月28日,公司接到开庭通知书,方知秦已将公司起诉至东莞高埗劳动仲裁庭。被东莞中院判决赔偿14989元后,秦又于今年再次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偿停工留薪、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合计113652元,而他当初的医药费才只550元。 该公司觉得事情发生的经过存在几个疑点,认为秦有故意自残并拖延治疗以向公司索赔的嫌疑。后来公司还了解到,秦在高埗以同样的手段要求过几家企业给予赔偿,分别从枫盛工艺、美居庭清洁、和纳克改性工程塑料三家公司获得4000元、23305元和52020元的赔偿。晟鑫公司怀疑秦背后有团队在操作,利用法律漏洞谋取利益,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记者随后采访到美居庭清洁公司的法人代表吕义伟,他称2011年秦在其公司任职期间经常搞破坏,被批评后就没有上班。后来四处找人证明自己是美居庭的员工,然后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起诉公司,上班两个多月要求获得经济赔偿23305元。因当时公司的监控条件不完善,未能提出证据证明秦工作失职,同时当时公司确实没有与秦签订劳动合同,最后败诉赔付。后来吕义伟了解到秦在当地用同样的手法告过十几家公司,而且每一次替他出庭辩护的都是同一个律师。秦通常在工作期间就保留自己任职过的证据,工作几个月后就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起诉公司,而公司多未能提供证据反驳,最终不得不赔偿。 纳克改性工程塑料公司也给出证明称,2013年秦在工作期间不服从部门主管安排,故意与同事发生口角,之后就不来上班。不久后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起诉公司,而且证据准备充分,上班两个多月共获得赔偿52020元。 东莞枫盛工艺制品厂原厂长赵洪福则证明说,2011年8月秦某向劳动部门申请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最后经调解支付了4000元,最后他又要求双倍赔偿。 齐先生分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秦某就是利用这一条规定向多家公司索赔成功。 当事人:否认“背后有团队操作,刻意保留证据” 记者近日联系到秦某,秦声称,在2015年7月23日受伤后,曾想过与晟鑫公司就此事进行私下调解,但打电话到公司没人接,无奈之下诉诸法律。对于“故意挑事、因工作失职被解聘”的说法,秦称“他们没有证据”。 记者问:“为什么人家都说你在任何公司工作都只有几个月?”他回答:“没有呀,都有好几个月,最长也有一年多的。”而对于各家公司的赔偿金额,他称公司的说法不实,他分别只从美居庭和纳克改性两家公司获得约1万元和8000元的赔偿。同时,他表示自己到目前为止只起诉过三家公司,吕义伟所说的“告过十几家公司”根本不符合事实。 对于背后有团队操作,刻意保留证据的质疑,秦予以否认,称自己是小学五年级毕业,文化程度低,其妻子也是工厂工人,两人都不懂法律。他认为自己被无故解聘后找相关部门帮忙,因家庭经济困难申请到了政府的免费律师,不可能每一次都是同一个律师。而学会保留证据是从电视上学的,因为他经常看法制类电视节目,了解到很多黑心工厂欺负工人不懂法律,侵犯他们的合法权益,因此秦到每一个公司任职都会主动保留工作证据。 负责秦继伟与晟鑫公司一案的政府免费律师李正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称,秦有法律依据且证据充足,不能称其钻法律漏洞。案件的二审及之后的事务在秦本人的要求下由其他人负责,基本维持原判。秦也称,二审是由晟鑫公司提起的,因来不及申请政府免费律师,遂亲自出庭辩护。 秦还告诉记者,今年10月24日,在上班路上遭到3名陌生人殴打,造成右腿骨折,目前,他没有经济收入,在家养伤。 同类案件早有发生 记者注意到,利用劳动法频频诉讼的案例在东莞已有多起。2011年,东莞本地媒体曾报道的“诉讼狂人”弥和国就是典型:51岁的陕西人弥和国自2007至2011年在东莞打工期间,就连续状告16家企业、涉案30余宗。他曾在64天时间连续跳槽6个企业,从入职时间上看,最短仅有1天,最长也只是18天。 据东莞本地媒体报道,还有一名叫唐年生的劳动者,从2007年来以状告入职过的企业28家,索要经济赔偿,涉及案件达到168宗。其中,唐还因恶意串通、伪造证据、虚构案件事实而恶意诉讼,被法院拘留和罚款。 不少被告企业认为,弥和国和唐年生是以“打短工”的形式频繁跳槽索赔,是在以诉讼来敲诈企业。而从法院的部分判决书上看,2008年开始,唐年生于每个工厂工作几个月即离职或辞职,然后以加班费、拖欠工资补偿费、工伤等理由,与老东家进行劳动争议仲裁、诉讼。工作短短几个月甚至几天,诉求却达到十几万元,特别是近年他频频以肝病、眼病、腰椎受工伤为由,多次要求各工厂支付工伤待遇。因为到处告企业,此前两人已被东莞不少企业列入“黑名单”,求职时多被拒之门外。 东莞一家大型企业的人力资源经理告诉记者,正如专家们此前提出的,《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立意初衷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利益,但某些设计失衡正引发一场信任危机,因为它以一种不合理的方式增加了企业用工成本:那些“劳动碰瓷”者只要花几十元的仲裁费就可以得到数百上千倍的回报。 该经理说,作为人力经理,他不得不提防两种情况――员工“积极”让企业主动或违法解除自身劳动合同,从而博取经济补偿金;还有“员工故意不签劳动合同,等着以后索要双倍工资”。他感慨,在经济下行的压力下,企业最害怕招到这样故意搞事的员工,有的厂就是这样给整垮了,因此在招工时他不得不花精力去了解求职者的背景,但碰上用工荒时根本就来不及鉴别。他认为,从发生的案件看,现行劳动合同法或存在缺陷,最终是损害了大部分劳动者的利益。 专家:既要完善管理 又要警惕“碰瓷” 为什么这类案件到了劳动仲裁庭部门,多数情况下会支持员工的诉请?因为“于法有据”!东莞市一位从事劳动仲裁的仲裁员张先生告诉记者,就算企业明知道赔得很冤,但最后大多还是要赔偿。 高埗镇劳动仲裁分局监察办主任叶松斌称,他已经注意到秦某曾向多家企业索赔,但对于此类行为是否可以定性为“劳动碰瓷”,应该谨慎。因为秦的索赔过程是严格依照法律和程序进行的,劳动部门只能这样判。他认为这类案件也反映出一方面企业在管理上确实有漏洞,另一方面职工的个人维权意识在增强。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民盟广东省委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叶才勇认为,这类行为其实与知假买假的打假行为相类似,都是利用对方在不遵守法律规范的前提下,起诉对方进而获得经济赔偿。他认为这类行为不能称为“劳动碰瓷”,也不构成敲诈,因为一方面秦有法律作为支撑,另一方面企业的管理有缺失,责任在企业一方。同时,这类行为也不能看成是利用法律漏洞,因为存在漏洞的不是法律,而是企业的管理制度。如果企业要避免遇到此类情况,就必须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和员工绩效考核制度。通过法律来捍卫自身利益的行为本来就应该得到鼓励,而且这类行为还有助于推动更多中小企业严格遵循劳动法,值得发扬。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徐松林则认为,这类行为不能与“知假买假”的打假行为相类比。虽然起诉者都是利用对方的违法行为,但两者在性质上是有差别的。前者发生的原因有两种,即用工单位主动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和劳动者故意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若劳动者故意为之,则行为本身就是带有恶意的,虽然称不上钻法律漏洞,但也有滥用诉权玩弄法律的嫌疑;而后者发生的根本原因是商家单方面的售假行为。他还表示,随着劳动法的完善,企业非法用工的现象已经越来越少,不能再用过去的眼光看待企业,而只把劳动者放在弱者的位置。为了避免此类现象的发生,徐院长提出了两个要点:一是企业应提高防范意识,警惕不配合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二是这类纠纷案应该进入劳动者的诚信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