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遭遇兼并,能否解聘“老先进”式员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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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所在的公司因为设备老旧、管理落后,致使效益日渐下滑,甚至生产经营到了无法维持的地步。两个月前,一家单位决定兼并公司,并准备迁移,还与公司签订了相关协议。由于兼并后,需要裁减大批人员,近日,公司向包括我在内的42名员工,在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基础上,宣布解除与我们的劳动合同。请问:我在公司期间,一直是“老模范”“老先进”式的优秀员工,公司真的也能够将我解聘吗? 读者:沈双荷 沈双荷读者: 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当,即其的确可以将你解聘。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只是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但这并不等于用人单位只有在员工存在严重过错,才能解聘员工。因为该法第四十条还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也就是说,只要具有所列三种情形之一,即使员工没有过错,甚至是“老模范”“老先进”,用人单位同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或者在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的基础上解除劳动合同。而就第(三)项所提到的“客观情况”,《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6条解释为:“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兼并、分立、合资等。”正因为本案所涉公司被其他单位兼并,并有迁移准备,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决定了公司照样可以通过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方式,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但依据《劳动合同法》,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