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讹诈和施救者要分别建立失信和道德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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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男子张某骑电动车在江苏省徐州市平山路不慎摔伤,一旁的小伙孙某将其扶起并送往医院,还替骑车摔伤的张某垫付了1000多元的医药费,然而事后张某却声称自己摔伤是孙某造成的。当地民警通过调取监控,还原了事实真相,还了被讹小伙孙某的清白。(11月17日澎湃新闻网) 案件的结局对于小伙孙某来说还算是圆满的,做了好事最终没有蒙冤。由于案件的另一方张某隐瞒事故真相的行为情节较轻,并且主动认识到了错误,民警只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除了摔伤,张某在精神上、信用上都没有伤筋动骨。 这一案件虽然已经处理结束,但对这种类似于碰瓷的讹诈,也不能见怪不怪,一了百了。如果只看其结果,对起因、过程全不当一回事,未免小觑了案件本身蕴含的正能量和包藏的负能量。 回过头来看,此案件之所以能得以澄清,完全得益于事发地附近一家饭店门口安装的监控,这多少带有一点偶然性。如果不是这个监控还原真相,小伙孙某恐怕一时跳下黄河也洗不清,不仅蒙冤受屈,还要承担一笔医疗费用等赔偿。 谁都知道,城市马路上的监控基本集中于十字路口,此外的道路基本处于监控的盲区,一旦需要查清这些路段上发生的案件真相,指望沿街店铺提供监控,只能靠撞大运。由于有的店铺安装了监控,有的店铺没有安装监控,即便安装了,由于角度问题,也不一定能管用。 因此,对于发生的碰瓷、讹诈之类的案件,只有发现一起,力求查清一起,在此基础上,要留下案底,并做足文章。 对案件的处置,第一责任人是公安部门。公安部门要为案件的当事双方分别建立档案,最后归并在同一卷宗内。对案件中的讹诈者建立一个信用档案,以此观察对照讹诈者日后是否会故伎重演,如果是这样就应重处,在社会的各种关系中要为其设限提供依据,让负能量寸步难行,没有市场;同时,对做好事的人也要建立见义勇为档案。当案件处置完毕后,又不能止于公安部门,宣传部门要在社会上广为宣传道德楷模,组织部门要为道德楷模在入党、提干等方面加以培养,教育部门要为其升学提供优先录取待遇,人社部门要为其就业提供绿色通道,房产部门要为其购房提供优惠条件,在社会上形成学习道德楷模的良好氛围,大力传播正能量,让他们在社会上受欢迎、受尊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