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中介信用表现将记入档案 |
|
|
|
“中介组织应建立执业记录制度;信用表现将被记入档案;建立对中介组织的联合惩戒机制。”记者12月5日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获悉,《乌鲁木齐市市场中介组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该《条例》确立了中介行业诚信规范和失信惩戒制度。 《条例》要求,市场中介组织应与委托人订立书面中介服务合同,并在经营活动中明示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市场中介组织应当如实记录业务情况,并妥善保存,保存期自中介服务合同履行完毕之日起不得少于两年。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市场中介组织信用制度建设,保障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公开。《条例》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托自治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依法对失信中介组织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市场中介组织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3年内不得参加财政投资或财政投资为主的项目单位的竞标活动。对“未取得登记、无照经营”的中介组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两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了解到,目前乌市有各类市场中介组织近3万户,主要包括独立审计组织、评估机构、服务机构、介绍机构、代理机构等。目前中介组织存在信用缺失、行政主管部门职责不清、普遍未建立行业协会、自律意识差等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