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把握好管理员工的尺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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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明确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赔偿金。 虽然以“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的理由解除职工未到期的劳动合同,早已被人指出于法无据,但长期以来却依然在企业中存在,因为“于法无据”并不等同于“法律禁止”。如果因“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就要看劳动仲裁怎么裁决了。最初,企业这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被认为是企业管理制度。这种管理制度只要经过民主程序制订,用人单位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就会被认为合法。但后来在有些地方,即使依据经过民主程序制订的管理制度,发生了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仲裁委和法院也会裁判用人单位违法。现在,最高法院也明确了这种于法无据的行为不可为,向用人单位宣布“此路不通”。 然而,另一个问题又出现了,企业内部需要“狼性文化”,激励职工之间的竞争。竞争是企业的源头活水,没有职工内部的竞争,企业就可能变成死水一潭。曾有位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讲,行政机关管理不如企业,别看机关也搞竞争上岗,可没有竞争上去的公务员也照样由财政养着,所以公务机关效率低下,一个批文要好几个部门层层审批,等一套程序全都走完黄花菜都凉了。而企业不一样,企业不养闲人,讲的是效率,企业的末位淘汰和竞争上岗是来真的,该辞退就辞退。都说国有企业不如民营企业管理灵活,但末位淘汰是国有企业继优化组合、减员增效后,不再依靠政策而引入发明的用工改革,用工自主就能让企业充满活力,但现在被最高法的规定击碎了。 企业管理是一门科学,既要有适者生存的竞争环境,又要有稳定人心快乐工作的氛围,其尺度极难把握,而且同样的制度不适用于所有的企业。曾有个数十人的流通企业施行末位淘汰制,工作业绩在后三名的员工会被劝离职。开始几年,工作效率提升,效益也增加了,但后来员工感到压力太大,多人主动提出辞职。企业只有招用新人,结果效益环比开始下降,有的员工春节拿到年终奖后就不辞而别。 如何让企业内部既有竞争、员工又能快乐工作?这就要求企业管理不能任意而为,要在法律的框架内实现用人管理。实际上,对员工的业绩考评同样可以起到激励员工竞争的作用,只是对业绩差的员工不能强行辞退,可以调岗或依据岗位绩效降低劳动报酬。只是这样做也要合法合理,如果劳动合同中规定了职工的工作岗位、地点和工资收入,调岗或降低劳动报酬就是变更劳动合同,须与员工协商,不然也会引起劳动争议。用人单位管理员工占有优势,但如果行为违法,管理优势就会因骄横变成打劳动官司的劣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