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不避让救护车将计入个人信用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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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光是拒缴物业费可能被计入不良信用记录,今后如果开车阻碍或者不避让救护车,也可能被记为信用污点。南京市人大常委会正在就《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征询公众意见,该条例明确,阻碍或者不避让救护车的,恶意拒绝支付急救费用的,都将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这一条例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市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开展的现场抢救、途中紧急救治及监护的医疗活动。也就是市民俗称的120和救护车服务。南京市急救中心、急救网络医院根据相关规划分别设置在医疗机构内部,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单位。
该条例明确,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每二十万人口或者救护车活动半径三至五公里范围内,至少设置一个院前医疗急救站(点)。其他区域每个建制镇(街)设置一个院前医疗急救站(点)。急救站(点)的配置标准,由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记者注意到,相比于2015年颁布实施的《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急救办法”),这一条例强调了公共场所的救护设施的配备。该条例的第十九条规定,四大类重点单位、公共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急救器械、设备和药品: (一)机场、客运站、火车站、轨道交通站点等交通枢纽; (二)学校、体育场馆、会展场馆、文化娱乐场所、旅馆、商场、景区(点)等人员密集场所; (三)养老机构、市3A级以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养老服务场所; (四)从事建筑施工、采矿、交通运输等高危险性作业的单位。
值得注意的是,南京市人大常委会首度以地方立法的形式,拟规定在重点区域强制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AED)等急救器械。这是一种用于抢救心源性猝死患者的医疗设备。条例指出,在机场、火车站、养老机构、市3A级以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设有医疗机构的旅游景点及地铁换乘车站等场所,应当配备相应的自动体外除颤仪(AED)等急救器械,由专、兼职人员进行使用和维护。警察、消防员、乘务员、养老服务人员、保安人员、导游等易接触急救现场的公共服务人员,应当定期接受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发现需要急救的患者时主动救助。条例还明确,鼓励具备医疗急救专业技能的个人对需要急救的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
这次南京市就院前医疗急救进行地方性立法的另一大亮点,则是将相关行为与信用信息系统挂钩。条例明确,南京市建立院前医疗急救信用管理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一)主动参与突发事件院前医疗急救,受到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 (二)因违反院前医疗急救相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阻碍或者不避让救护车的; (四)恶意拒绝支付急救费用的; (五)其他应当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院前医疗急救相关行为。
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已于2016年12月下旬初次审议了《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条例(草案)》,将于2017年2月进行二审。市民可以登陆南京市人大网查询该条例全文,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以在2017年1月底前反馈。电子信箱:fzwbgs@126.com。邮寄地址:北京东路41号3号楼,南京市人大法制委办公室,邮编:2100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