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破壁垒 28部门联合亮剑打击“骗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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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合惩戒备忘录系列报道之惩戒财政资金管理使用失信篇 “对失信责任主体违反预算管理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各部门在主管领域内依法限制失信责任主体申请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依法限制失信责任主体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日,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财政部等28个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中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失信行为主体,重拳出击,明确28项联合惩戒措施。 国家发改委财金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备忘录》作为第一个专门针对财政性资金使用领域推出的多部门联合惩戒文件,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精神、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又一重大举措,也是通过强化信用约束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率的重要创新。 骗挪套占 财政资金成重灾区 “我从来不知道自己名下还有640亩的生态公益林,更别说领补贴。至于640亩生态公益林的补贴,被谁拿走了,总共拿走了多少,我都不知道。不过,我知道生态公益林补贴起码有10年了。”湖北省郧西县三官洞区蒿坪河村村民徐有余,日前被告知原本属于自己的多年“补贴”“不翼而飞”了。 按照2014年湖北省郧西县三官洞区蒿坪河村的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名单,该材料上清楚地写着,“徐有余家拥有生态公益林640亩。按照每亩补偿12.75元的标准,村民徐有余2015年获得补贴8160元,补贴已打入本人存折。” 这是央视日前曝光的农补黑幕,调查线索来源于2015年一家网站上出现了来自蒿坪河村上百人的实名举报材料,反映有人骗取、贪污、截留、挪用国家专项资金及各种补贴。调查后,发现实际情况与举报内容完全相同。 财政资金一头连着中央政策、一头系着百姓民生,原本应该“取之于民而用之于民”,但是近年来,部分单位、企业、个人在财政资金项目申报或者使用等方面弄虚作假,不仅扰乱了资源配置,还破坏了社会公平、阻碍了地区发展。 除了央视报道的“黑幕”,近日国家审计署发布的公告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该公告显示,截至2016年11月,通过审计发现、已有处理结果的54起违纪违法问题中,涉及扶贫、征地拆迁、危旧房改造等方面的财政资金显然成为违纪违法人员的“香饽饽”。具体包括:2012年~2014年,云南省开远市军供站涉嫌以购买军需物资、接待费等名义,从开远中福在线销售厅彩票销售发行费中套取现金;2013年~2015年,湖北省随县15家合作社涉嫌采取化整为零、编造虚假资料等骗取农机购置补贴资金,部分资金转给随县农机局用于建设办公大楼…… “‘骗补’是财政违法行为,是骗取财政资金行为。从行政责任来看,应当适用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但是,这部条例只适用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对于自然人和个人不适用,无法对这两个主体施行行政处罚。”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表示,此次发布的《备忘录》能够有效解决这个问题。 28项措施 首推多部门联合惩戒 记者注意到,《备忘录》明确,联合惩戒对象为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的在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中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截留挪用、拖欠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到期债务等失信、失范行为的单位、组织和有关人员。 正如刘剑文所言,原本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行政责任不涉及自然人和个人,导致这部分人群钻了“空子”。而此次发布的《备忘录》将惩戒范围进一步扩大,将有效遏制财政资金使用的失信行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 与此同时,《备忘录》提出的28项具体惩戒措施,既包括财政领域的限制措施,也包括进出口、安全生产、检验检疫等多领域的惩戒措施。比如,失信责任主体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海关不予通过认证,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在失信责任主体申请办理通关业务时,对其进出口货物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单证审核和布控查验;对失信责任主体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予以限制;将失信责任主体违法失信行为纳入检验检疫进出口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依据《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对其进行信用评级和监管等措施。 据介绍,相关失信责任主体信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向社会公布。同时,各签署部门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失信责任主体信息与惩戒措施实施效果的推送与反馈。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将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失信联合惩戒系统,依法依规向签署《备忘录》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提供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信息,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网站向社会公布。”这位负责人说,“只有多部门联动,才能形成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的强大惩戒合力。” 多地探索 实行信用负面清单管理 据了解,在此次《备忘录》出台前,已有部分地区在财政资金领域采取了信用监管模式。2016年3月,福建厦门市出台《厦门市财政专项资金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办法》,提出对财政专项资金实行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将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或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等失信失范行为纳入信用负面清单。 据厦门市财政局介绍,财政专项资金信用负面清单是记录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在财政专项资金申报、拨付、使用等环节失信失范行为的载体,一旦出现清单中列举的失信失范行为,相关单位或个人将被列入“黑名单”。厦门市财政局将区分不同责任主体,并根据情节轻重,对其以后年度申报的财政专项资金予以限制。同时,相关处理信息还将被录入“市财政局财政专项资金申报使用信用负面记录系统”,与相关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进行信息共享,推进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和追踪问效。 与厦门市信用负面清单管理有异曲同工之妙的,还有2016年5月浙江丽水市下发的《丽水市市直财政专项资金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明确,对市直财政专项资金申报、使用等各个环节,全面实行信用负面清单管理,以加强对相关失信、失范行为的限制。将未履行纳税义务情节较重、涉税违法被处罚以及纳税信用等级低等三种情况,也列入了信用负面清单,并明确了具体标准。 丽水市财政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对纳入信用负面清单管理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外,该办法还提出了相关惩戒措施。要求区分不同责任主体,根据失信、失范行为情况轻重,分别取消申报主体1年~5年专项资金申报资格;对出具虚假鉴证报告的中介机构,对其出具的鉴证报告3年内不得作为市直财政专项资金申报依据。” “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将是未来市场监管的主要模式。”丽水市财政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联合惩戒将加大对失信企业的打击力度,提高其违法失信成本,促进守法诚信经营,有利于营造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