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诚信建设中的德治、法治与共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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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岁末,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分别从个人诚信教育、个人诚信记录、个人信息共享使用以及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与信用修复机制等方面,对个人诚信体系的构建进行了总体部署,规划了未来的基本走向。笔者认为,《指导意见》有机融合了德治、法治与共治的理念,以期共同促进个人诚信建设。其中,德治是个人诚信建设的根基,法治是个人诚信建设的制度支撑,共治是个人诚信建设的驱动力量。 个人诚信是社会诚信的基石,两者之间存在互相依存、互相促进的关系。对于社会个体而言,诚信是其安身立命的根本,正所谓人无信不立。而无数个社会个体的诚信,也直接影响和决定着社会的诚信。没有商人、官员、普通民众等诸多群体的普遍诚信,何谈商业诚信、政府诚信和社会诚信,又何以建成诚信中国。《指导意见》基于我国诚信建设的现实背景,确立了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地位,成为个人诚信建设的重要指南和基本遵循。 《指导意见》以德治、法治与共治的理念为指导,充分照顾了我国信用建设的现实需要和未来发展,指明了我国个人诚信建设的基本路径: 一是道德教化。德治是个人诚信建设的根基。中国传统文化非常关注社会成员的诚信品质,希望通过修齐治平的道德教化和习惯养成,借此培养具有高尚道德情操和诚实守信的谦谦君子。毫无疑问,道德教化是让诚信观念深入每一个社会个体的内心深处并指导其行动的根本之策。《指导意见》将教育培训放在个人诚信建设的首要位置,提出要大力弘扬诚信文化、广泛开展诚信教育、积极推介诚信典型、全面加强校园诚信教育、广泛开展信用教育培训等措施,这对于培养公民的诚信风气、诚信习惯乃至于诚信信仰的养成,都具有重要意义。通过诚信的道德教化,诚信终将深入人心,成为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基本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如此,则诚信既能“内化于心”,又能“外化于行”,真正转化为全体社会成员的自觉行动。 二是法治先行。法治是个人诚信建设的制度支撑。道德固然重要,但由于社会个体的诚信道德水平不同,也使得道德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来看,考虑到个人信用问题事关个人的自由、尊严和安全,通过较为权威的法治与制度建立了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平衡信用建设与个人权利之间的关系,是国际社会信用建设的基本经验和重要特征。例如:美国拥有高度市场化的信用机制,其以个人为核心制定了《信息自由法》《隐私权法》《公平信用报告改革法》等十余部与信用相关的法律,构建了严密的法律体系,从而兼顾了维护个人权利以及社会信用体系运行的需要。《指导意见》确立了“健全法制,规范发展”的基本原则,明确了构建诚信记录、信息查询以及个人利益保护、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信用修复、信息共享机制、激励和约束等现代信用机制的重要任务,符合个人诚信建设的基本逻辑和中国实际。 三是社会共治。共治是个人诚信建设的力量来源。由于政府监管资源和信息的有限性,决定了政府在市场监管中往往力不能及。而对于社会而言,人人都是社会交往的参与者,人人都是诚信的监督者。《指导意见》指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要遵循“政府推动,社会共建”的基本原则。因此,借助社会力量实施社会共治,强化社会监督,营造出守信受激励、失信遭摒弃的社会环境,进而促进个人自律,是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来自于社会整体的强大力量,可以对违法失信行为人形成更加有力的约束和制约,这种治理方式比单纯依靠政府命令和强制手段的治理方式要更为强大和有效。《指导意见》提出,要推动形成市场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实,是实现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构建现代诚信体系的重要内容。 四是重点约束。《指导意见》提出要按照“全面推进,重点突破”的原则建立个人诚信体系。因此,个人诚信建设既要照顾信用建设的普遍性要求,也要建立重点领域的个人诚信记录和诚信约束机制,这是较为关键的一项措施。当今社会分工更加精细化,也更为专门化,经济社会的运行对于具有专门技能人员的依赖越来越高。相关重点领域的从业人员(特别是其中具有专业技能的人员)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甚为巨大,其诚信状况如何,直接影响到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指导意见》提出,要推进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以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为重点,以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律师、教师、医师等职业人群为主要对象,构建诚信记录、信用档案等机制。这对于强化相关人员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保护社会公众利益,都有着强烈的现实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