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将可用于技能提升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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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人社部、财政部共同印发《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对补贴的申领条件、审核程序和补贴标准予以明确。 申领条件为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累计缴费36个月以上,并且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中级、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一方面,鼓励企业职工长期参加失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调动职工学习职业技能的积极性,利于稳定就业、预防失业。据测算,全国每年将有200万左右的企业职工受益。 审核程序为由职工本人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经办机构通过信息比对、联网查询审核通过后,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至职工本人银行账户或社会保障卡。这样不仅方便职工,建立政策享受的直通车,也能减少中间环节,确保职工本人直接受益,确保资金安全。 技能提升补贴标准由省级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综合确定,补贴标准上限为初级工1000元、中级工1500元、高级工2000元,补贴标准可向地区紧缺急需工种倾斜。补贴标准确定基于三方面考虑:一是各地基金支撑能力不同,培训费和鉴定费的标准不同,产业方向和重点不同;二是规定上限有利于区域间平衡,有利于与培训补贴平衡,可保证基金支付安全;三是技能提升补贴是国家对职工培训成本的一种适当补贴,企业和职工应该承担的教育、培训责任还要各自承担。 人社部失业保险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在文件执行过程中,需要防范的风险主要是基金支付风险和廉政风险。从基金支付风险来看,总体安全可控,但尚有部分统筹层次较低地区,基金支撑能力相对较弱;从防范廉洁风险看,《通知》明确规定了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责任,以及完善资金监管制度,畅通监督渠道,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追责等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