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一落户即辞职 违诚信赔偿2.4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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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原本想用“北京户口”“拴住”人才,没想到一拿到北京户口,有留学背景的90后职员刘家楠(化名)就提出了辞职。因此,刘家楠的前东家——某生物科技公司将他告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近日,该案宣判,法院判决刘家楠向该生物科技公司赔偿损失2.4万元。 此案的发生与解决引起不少人关注,其原因是它所反映出来的问题能够让人深思:企业与职工究竟能不能签订“户口协议”?签订这样的协议有效吗?企业协助员工落户北京并不容易,如遇员工辞职能否向其索赔呢?如此等等。 户籍进京后员工辞职,企业索赔12万 去年8月,刘家楠向入职一年的单位某生物科技公司提出辞职。生物科技公司表示,刘家楠可以离职,但要赔偿12万元,原因是在入职之时公司帮助刘家楠获得了北京户口,而且双方还签有一份特别协议。 原来,在2015年8月刘家楠刚入职这家生物科技公司时,双方就签订了《户籍进京手续办理特别协议》。这份协议约定:该生物科技公司为刘家楠办理落户手续,由此产生的人事代理费、手续费、咨询费、交通费、资料费、集体户口管理等相关费用,均由生物科技公司承担。 同时,协议还约定:刘家楠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应为公司服务满5年。如提前辞职,应赔偿公司损失15万元整。其中,每服务满一年赔偿数额递减20%,直至清零为止。 公司在刘家楠入职之初,依据协议为其申报了在京落户的手续。可是,落户审批刚通过不久,刘家楠便提出辞职。 公司依约要求刘家楠赔偿12万损失,但刘家楠不想赔偿,他认为这协议不合法。 双方协商不成,生物科技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该裁决驳回了生物科技公司的仲裁请求。 公司不服该裁决结果,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认为,刘家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单方承诺,造成其公司北京户籍指标损失,且没有达到吸引人才、稳定人才、长期发展壮大的目的,给公司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同时,刘家楠在职期间公司将其作为重点员工培养,为其投入了大量的薪酬成本、培训成本、办公场所成本,其突然提前辞职增加了公司寻找接替员工的招聘成本,还有工作效率降低等损失。 因此,公司起诉要求刘家楠向其赔偿损失12万元。 户籍进京捆绑服务期,协议合法性受质疑 庭审中,双方的争议焦点是当初签订的《户籍进京手续办理特别协议》,是否合法。 刘家楠主张双方约定的是违约金,该约定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属无效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违反此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除以上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王维维介绍,按照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就落户所约定的“户口违约金”应属于无效条款。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解决户口,是为劳动者提供的一种社会福利,不能据此要求劳动者承诺服务期,也不能在劳动者离职时以此为由主张违约金。 公司摆出成本损失,不以违约要求赔偿 与刘家楠对协议的理解不同,原告某生物科技公司认为,他们之间的约定是“损失赔偿”不是违约金。 公司的代理人赵金涛律师表示,为刘家楠办理落户手续,公司前前后后贴进去不少钱。刘家楠被录用后,其岗位为业务管理培训生。该职位是公司自主培养高级人才部门,公司有意将之培养成为与公司共同发展的职业经理人,是公司重点培养对象。一年来,公司不仅在招聘和落户方面支付了大量资金,而且对其进行了全方位的培养,但没有在意其产出。 “公司为招聘刘家楠,而且为其落户,对其进行培训的主要支出大约有21万元。”赵金涛律师说,这些损失如何计算? 赵金涛律师给记者算了一笔账:1、公司每年招收管培生2-3人。在网络、双选会、校园招聘过程中进行,年相关成本约3万元。分摊至每人约为1万元。2、为刘家楠办理北京户口会产生直接费用,仅双高代理服务费就有1万元。此外还有2014年、2015年留服年检费1万元。3、申办留学回国人员落户手续,从政策沟通、资料审核修改,预约申报,预交材料审批,历时6个月,沟通每人次22个工作日,按员工关系专员薪酬水平核算,人工成本11528元。4、刘家楠作为新员工,入职第一年无法进行独立操作,需要专人指导。在此期间,他几乎没有产出。而公司为每个员工每年支付的外部培训费约为1800元。 “总之,这一年来,刘家楠不仅没有创造利润,还让公司产生了近10万元的培养成本。再加上公司给他支付的薪资、社保、其他福利,以及重新招聘的人力成本,他离职导致的其他同事加班的成本,损失总计约21万元。”赵金涛律师说。 刘家楠认为,该公司录用他后,向其支付的工资低于行业正常工资,而这是以办理北京户口为条件的。因他已经拿了一年的低工资,所以,应理解为他自己已经为取得北京户口支付了相应的价款。 针对公司列明的损失,刘家楠表示,户口进京指标并不是社会稀缺资源,没有经过国家合法拍卖,只要符合条件,各单位均可办理进京指标。而公司的招聘费用并不是针对其一个人支出的,其中的绝大部分费用与其无关。 刘家楠认为,公司所列举的双高代理服务费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即使不为其办理户口,公司还是要为公司其他人员缴纳的。况且,他从未在公司接受过任何培训,其离职没有给公司带来任何经济损失。因此,他的离职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因违诚信造成损失,法院酌定赔偿2.4万 海淀区人民法院作为此案的一审法院,庭审后酌情判决刘家楠向该生物科技公司赔偿损失2.4万元。其理由如下: 其一,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刘家楠与某生物科技公司签订了《非北京户籍留学回国人员引进特别协议》,协议约定公司为刘家楠办理户籍进京手续并承担所需费用,刘家楠应在公司服务满5年,上述条款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刘家楠虽主张生物科技公司利用强势地位迫使其签订上述协议,但未能就此提举证据,且事实上公司也履行了协议约定为刘家楠办理了户籍进京手续,因此,法院对刘家楠的主张不予采纳,并认为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并须承担其签字行为所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 其二,双方当事人于协议中约定:“刘家楠在本协议约定的服务期限未满而提前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的,同意赔偿公司由此造成的损失15万元”。针对双方对该条款的性质产生的不同理解,法院认为,该条款明确载明系损失赔偿相关,措辞与文意上不存在歧义,显然,并非刘家楠所称的违约金条款。 其三,生物科技公司遵守协议约定为刘家楠办理了户籍进京手续,刘家楠明知其签署的协议中约定了5年的服务期,现履行服务期仅满1年即辞职,其辞职行为给某生物科技公司在人才引进及招用同岗位人员方面带来一定损失,经审查对生物科技公司就损失客观存在而提举的证据,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考量,法院酌情判定刘家楠向该生物科技公司赔偿损失2.4万元。 刘家楠不服一审判决,认为自己与公司签订的是“户口违约金协议”,依法应无效,劳动者离职不应该赔偿。因此,向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刘家楠明知其签署的协议中约定了5年的服务期,现履行服务期仅满1年即辞职,其辞职行为给其任职的某生物科技公司带来一定损失,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考量,一审法院酌情判定刘家楠应向公司赔偿损失2.4万元,一中院不持异议,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员工能“白拿”户口不担责任吗? 王维维律师表示,虽然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户口违约金”条款没有法律支持,但这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可以随意违约。否则,就不能体现劳动合同的契约精神和法律原则。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32款规定,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由于该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规定,所以,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如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 根据上述规定,王维维律师说,劳动者如果在拿到户口后提前离职,单位是可以主张赔偿的。这可以是基于合同中关于专项培训费用损失的主张,也可以是因为劳动者离职造成的岗位空缺给单位带来的实际损失的主张。但是,用人单位需要提供严谨的证据,证明其存在培训成本及岗位空缺损失。只有这样,才能向劳动者主张赔偿。 如果单位承诺办理户口却不给员工办理,能否构成违约呢? 王维维律师表示,如果用人单位未能按照劳动合同或其他明确约定解决户口问题,初入职的劳动者可以劳动合同目的未实现为由,主张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并据此要求单位支付相应的补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