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保险公司高管学历需本科以上 将建黑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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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4日下午,保监会就《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也是继2010年保监会发布董监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自2014年第一次修改之后的第二次修订。 本次修订主要集中在四大方面:一是进一步细化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及以下分支机构高管的任职要求;二是明确保险机构董事和高管“兼职”中存在的红线,其中要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担任同一家保险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三是细化了保险机构董监高的禁入“黑名单”;四是细化了保险机构高管到任的审核环节。 保险机构高管不得低于本科学历 过去由于保险机构高管从业时间长,将其学历门槛降至大专的现象将不复存在。 根据最新要求,保险机构高管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不过,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及其以下分支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若是从业时间足够长、或是拟在西部地区任职等,其学历要求可以放宽至大学专科。 同时,对于已被监管部门核准任职资格的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正式入职前,多了一道向保监会和各地保监局“述职”的流程。根据修订意见,这些高管所在的保险机构需要在作出高管任命起的十天之内,向监管部门提交包括任职报告文件、任前调查报告、离任审计报告等一系列材料。保险监管机构若是审查材料发现存在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形,可以责令保险公司改正。 对于行业中存在的兼任问题,本次《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险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担任同一家保险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不得同时担任两家保险公司的董事长,但兼任的保险公司同属一家保险集团公司或者保险集团公司董事长兼任子公司董事长的除外;不得同时担任同一家保险机构内三个以上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但兼任总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和审计责任人等保监会规定承担特定职责的人员除外。 建立保险高管“黑名单” 保险高管的“黑名单”制度初具雏形。 根据本次修订意见,保险机构在任职期间出现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就将被保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一是策划、组织、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不配合依法监管; 二是5年内受到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或其他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累计达到2次; 三是5年内被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出示重大风险提示函、监管函累计达到3次,或者3年内被监管谈话累计达到3次; 四是在重大群体性事件中失职、渎职,造成恶劣影响; 五是保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监管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对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保险机构董监高及所在保险机构采取相应的措施。 此外,即便进入保险机构,高管们依旧受到监管部门的严格考核。《征求意见稿》提出,保险机构的董监高若是超过3年未从事保险业,其任职资格将自动失效。 今年以来,保监会对于保险行业高管的监管始终处于高压态势。在5月保监会印发的《关于弥补监管短板构建严密有效保险监管体系的通知》当中,明确提出要完善高管人员管理制度,修订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加大保险公司在高管任职资格把关方面的主体责任,优化任职资格审核程序。建立保险公司职业经理人评价体系,强化对高管人员流动、履职的动态监管。完善违规高管处罚结果行业通报制度,建立高管人员“黑名单”,进一步明确禁止担任高管人员的行为和情形。近日,保监会副主席黄洪也在公开场合表示:“无论是监管干部还是公司高管,都必须常怀敬畏之心。要敬畏法律、敬畏市场、敬畏道德、敬畏人民,以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每一项工作。” |